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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5〕129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梅村片区项目安置房选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梅村片区项目安置房选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梅村片区项目安置房选房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三亚金谷产业园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规文件,在《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24〕191号)的基础上,现结合被征收户实际安置需求,特制定本选房方案。
一、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区为三亚金谷产业园“金谷苑”安置区,实际可分配房源按最终交付的房源数量为准。
(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区以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区(一期、二期)为主进行现房安置,需新增其他异地安置区用于被征收户安置的,参照本方案异地安置奖励政策条款执行。
二、选房原则
(一)本次安置房回迁分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未尽事项按《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24〕191号)执行。
三、安置资格
具有三亚市天涯区梅村片区项目安置资格的对象,是指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安置对象。
四、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户选择三亚金谷产业园“金谷苑”安置区安置房的,按照《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24〕191号)的规定确定选房面积及超选面积补差方式,最终以“金谷苑”安置区选房方案规定为准。
(二)对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对象,在被征收户总应安置面积中用于异地安置产权置换的面积基础上再给予每人增加10%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奖励,但人均奖励的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平方米,奖励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能折算成货币补偿。
被征收户总应安置面积中,扣除用于产权置换的面积后,按《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中规定的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三)对于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户,考虑到从梅村搬迁至西瓜村、芒果村安置区(一期、二期)后,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征收户在总应安置面积中选择用于异地安置产权置换的面积,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0%的异地奖励面积及被征收户超选安置房面积,不得享受生产生活补助。
(四)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户,除给予《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中第十条“积极配合奖励”中规定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五)根据《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24〕43号)内容,对符合方案第五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鉴于“金谷苑”安置区目前正在建设中,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当下无法交付使用产生收益分成,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参照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拨付原则,根据《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三届第119期)中“关于申请上外附小项目临时过渡分成事宜”议定事项的文件精神,对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户,从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按300元/人/月的标准拨付临时过渡分成至被征收户,直至“金谷苑”安置区正式交付为止。
(六)对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对象,区教育局优先解决其子女就近入学等教育问题,可自愿选择按户籍地或安置区所在地就近入学。
(七)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被征收的居民,三亚市天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举措,对其就业问题予以优先解决;三亚梅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激励园区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录用被征收的居民。
五、附则
(一)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要对本工作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