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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4-0708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8-21
  • 发文字号: 天府〔2024〕160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8-21 16:04:06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4160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821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8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357平方米(约11.0355亩),其中海坡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约7309平方米(约10.9635亩),涉及房屋总栋数约2栋,总建筑面积730.36平方米,总户数约2户,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户数约2户,于2018年已享受过《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置换+货币补偿》。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20201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框架每平方米1250元、混合每平方米1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房屋装修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标准进行补偿。

地上其他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二)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天涯区政府或天涯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

特殊苗木、苗圃,经与产权人协调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经协调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三)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五、积极配合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区政府发布本方案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补偿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期签约或超期腾空的,不享受奖励。

六、保障措施

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拆迁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天涯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所有。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3-04-04/01、HP03-04-02-02/02地块用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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