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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4-0670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4-28
  • 发文字号: 天府〔2024〕78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4-28 09:46:02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478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槟榔村委会:

《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项目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基本情况

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涉及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096㎡,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征收范围东至三亚南新投资有限公司,西至黄猄四组,北至槟榔河路,南至师部农场路,涉及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9643平方米(约29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两个项目涉及槟榔村委会及下辖约4个村民小组,涉及村民户数约为22户,房屋25栋,坟墓约96座,总建筑面积约为5912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三、征收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5《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6.《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一)第一类:原籍

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自有住房,在本方案批准发布前是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第二类:转户村民

户籍从外地迁槟榔村委会,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槟榔村委会自有住房,长期居住生活在槟榔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本方案批准发布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槟榔村委会且长期在槟榔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

2.本方案批准发布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已迁入槟榔村委会或户口虽未迁入槟榔村委会但长期在槟榔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媳妇。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仍在槟榔村委会,在槟榔村委会自有住房,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户籍因工作原因迁出前是槟榔村委会原籍村民,现户籍不在槟榔村委会,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在征收范围内自有独立住房,且在三亚市内及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六)第六类:其他情形人员

199712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槟榔村委会户籍,但不具有槟榔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不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或拆迁安置待遇的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七)出生婴儿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进行认定。

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照其父母的类型进行认定。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认定为安置对象。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分户原则

(一)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只能选定一方为户主确定为一户

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

2.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

3.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丧偶人员可予以分户。

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槟榔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复核后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采取回迁安置、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回迁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取得安置房为止。

1.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屋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员参与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安置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安排槟榔村委会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本方案第四条第(款规定的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

安置面积和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以安置房面积的团购价格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员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以安置房面积的团购价格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安排槟榔村委会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第四条第(款的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六)款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525平方米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因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仅对其现有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进行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槟榔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签署指定材料并离腾空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4.被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5.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在规定期限(以迁坟公告为准)内完成迁移的,按24000/座给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1.搬迁补助费

1)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2安置对象(外来人员除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一次搬迁,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含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两次搬迁,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安置费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至(六)款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在过渡期间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

2)临时过渡安置费自安置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计算,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每半年发放一次,直至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之日起三个月止

其他费用

1.空调迁移补助费:300/

2.电话迁移补助费:200/

3.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迁移补助费:400/

4.太阳能热水器设备迁移补助费:800/

5.水表迁移补助费:500/

6.电表迁移补助费:600/

7.天然气迁移补助费:2500/

、安置房建设、分配和差额面积结算

(一)安置房建设

1.安置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安置房为毛坯,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为准。

2槟榔村委会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按照《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天涯区人民政府选定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槟榔村委会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二)安置房分配

天涯区人民政府和槟榔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安置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结差按以下标准进行:

1实际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以实测为准)小于签约选择的产权置换房屋面积的,按本方案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进行结差

2实际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以实测为准)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的,且小于或等于应得安置面积的部分,差额部分按原补偿单价退回补偿款

3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暂以安置房批复的概算价格计,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

)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无论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奖惩措施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意向协议,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安置房面积的每平方米团购价格可上浮15%

(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以上至90日以内(含90日)签订意向协议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三)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90拒不配合丈量房屋、签订意向协议或后期拒绝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120拒不配合丈量房屋签订意向协议每户现有房屋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扶持措施

(一)市政府在安置区范围附近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等,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产权归三亚市天涯区教育局所有。

(二)安置区内配建居委会办公场所、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站、社区服务站、老年服务站、垃圾处理站、电动车棚(含充电桩)、公厕等公共设施,满足村民生活需要。居委会办公场所产权归槟榔村委会所有。

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或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改造安置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安置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本方案规定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槟榔村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槟榔村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就地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本方案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评估结果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红线图

    附件2: 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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