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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18〕8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居(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已经天涯区二届区委常委第72次(扩大)会议、天涯区政府二届第49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住建局备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做好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槟榔村委会实际,现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下:
一、对第(一)、(二)、(三)、(四)类安置对象在《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后出生婴儿的认定
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安置对象,在《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364号)发布之日前怀孕[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为依据,其中除三亚市人民医院、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301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外,其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须经天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确认],并在该方案发布之后出生的婴儿,经槟榔村委会核实后,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在《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364号)发布之日后怀孕出生的婴儿,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本补充方案与《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364号)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