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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17〕364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居(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二届区委常委第63次(扩大)会议、天涯区政府二届第42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住建局备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规范项目实施中的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结合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南至下抱坡交界,北至坟墓地,东至海润路,西至育新路,占地面积约878700平方米(约1318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
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槟榔村委会以及下辖3个村民小组,原籍村民人口数约1132人,原籍村民户数约359余户,总建筑面积约16050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推进片区改造,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征收拆迁主体
该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主体为天涯区人民政府。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是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含宣告死亡)的人员,不再属于安置对象。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其协议项下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第二类:转户村民
1.户籍从外地转入槟榔村委会,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槟榔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2.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具有槟榔村委会农业户籍,但不具有槟榔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也不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槟榔村委会且长期在槟榔村委会生活,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
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未迁入槟榔村委会但长期在槟榔村委会生活,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媳妇。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第五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原是槟榔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槟榔村委会,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槟榔村内有自有独立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六)第六类:其他情形人员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槟榔村委会有自有独立住房,且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下列人员:
1.具有槟榔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且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有证,且户籍与土地登记权人相一致)的人员。
2.具有槟榔村委会非农业户籍但不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有户无证)的,或无槟榔村委会户籍但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无户有证)的人员。
3.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394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槟榔村实际情况,无槟榔村委会户籍,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三亚市户籍;
(2)持有槟榔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
(3)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且在槟榔村以外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红;
(4)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且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4.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394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槟榔村实际情况,无槟榔村委会户籍,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三亚市户籍;
(2)持有槟榔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
(3)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且在槟榔村以外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红;
(4)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分户原则
(一)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
3.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丧偶人员可予以分户。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槟榔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报天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议事小组审核确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货币补偿
1.安置面积和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小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安置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人“60+10”(即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按人均安置房屋面积85平方米、每平方米1.6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第2小条、第(五)款规定的安置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人60平方米、每平方米1.6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1、2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4)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3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现有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现有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实际面积、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5)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4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对其现有房屋按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
(6)对第(七)类安置人员,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回迁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由市政府在槟榔村委会改造范围内划定安置区域建设安置房,并以该建设的安置房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对象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小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安置人员,选择回迁安置的,按照每人“60+10”(即60平方米居住面积+10平方米商业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将10平方米商业面积折算为25平方米居住面积,即人均安置居住面积85平方米。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第2小条、第(五)款规定的安置人员,选择回迁安置的,按照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居住面积。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1、2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每户安置居住面积120平方米。
(4)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3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现有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安置居住面积120平方米;现有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实际面积1:1安置居住面积。
(5)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4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不给予安置房实物。
(6)对第(七)类安置人员,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2.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地点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如下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建设(毛坯房),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为准。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6)独立水、电、气表;
(7)每套房规划设计停车位一个,按全市统一标准管理;
(8)安置房一楼为架空层,作为村民公共活动场所。
3.安置房建设监管
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天涯区人民政府选定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和槟榔村委会村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4.安置房分配
由天涯区人民政府和槟榔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安置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1)对(一)~(五)类安置人员,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1.6万元/平方米的标准结清差价;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超出部分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部分按6400元/平方米结清房屋差价;若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其应得置换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四)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二)、(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五)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1.对第(一)~(五)类安置人员,其在槟榔村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补助):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③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中第1~3小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其在槟榔村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补助):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房屋面积小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予补偿。
②现有房屋面积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补偿。
③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对槟榔村改造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三亚市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2)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4.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一)、(二)、(三)、(五)、(六)类安置条件但在三亚市内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以及户籍已迁出槟榔村委会、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分红、拆迁补偿安置等待遇的外嫁女,其在槟榔村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5.其他补偿
(1)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2)被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3)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2.4万元/座,迁移地点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统筹安排。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1.搬迁补助费
(1)按每户36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2)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一次搬迁,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含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两次搬迁,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安置费
(1)对(一)~(五)类安置人员,选择回迁安置的,在过渡期间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
(2)对第(六)类安置人员,选择回迁安置的,在过渡期间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生活补贴500元。
(3)临时过渡安置费自安置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发放,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期满后再每半年发放一次,直至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
七、奖惩措施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3个月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以天涯区人民政府通告时间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8万元搬迁奖励,且货币补偿标准可上浮15%(即每平方米1.84万元)。
(二)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以天涯区人民政府通告时间为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4万元搬迁奖励,货币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三)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4个月拒不配合丈量房屋、或在规定时间内(以天涯区人民政府通告时间为准)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货币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四)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超过5个月拒不配合丈量房屋,每户现有房屋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八、扶持措施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办理完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后,市政府在项目范围内按照征地面积5%预留槟榔村委会集体发展用地,用于解决村民就业和后续生活保障,其产权归槟榔村委会,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地,由槟榔村委会开发,收益由村民依法共享。
(二)市政府在安置区范围附近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等,面积安排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产权归三亚市天涯区教育科技局所有。
(三)安置区内配建市场、超市、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满足村民生活需要,产权归槟榔村委会所有。
(四)槟榔村委会及3个村民小组现有的集体房产,按照1:1的比例在安置房中置换商业用房,产权分别办至槟榔村委会及各村民小组名下。
(五)由市政府出资在安置范围附近建设两处民俗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六)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九、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改造安置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安置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村委会出具土地来源证明的流程为:村(居)委会召集2/3以上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土地来源证明。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