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主体资格注意事项:
◆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身份认证注意事项:
◆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新版或现版永居证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现版永居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所属国家或地区签署《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所在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