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亚凤凰机场东南侧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凤凰机场南侧、机场路以西、225国道以北(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拟办用地红线图),项目用地总面积547.479亩,其中桃源社区集体土地约111.77亩、水蛟村集体土地约102.94亩、羊栏村集体土地约4.74亩、海坡村集体土地1.52亩。涉及房屋约33栋,总建筑面积约13200平方米,户数约50户,总人口约为220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
二、对征收符合公寓楼安置人员的房屋,采取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置换补偿标准
安置对象选择房屋置换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为止。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18400元/平方米。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18400元/平方米,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至(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三亚市桃源社区居委会、羊栏村委会、海坡社区居委会、水蛟村委会、回辉社区居委会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因在三亚市内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仅对其现有住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对不具有补偿安置资格且不具有桃源社区居委会、羊栏村委会、海坡社区居委会、水蛟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不得超过525平方米。
4.其他补偿
(1)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2)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