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南新农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三届第78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南新农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南新农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抱坡片区约179.15亩用地及三亚市体育产业园路网工程项目部分用地南新农场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征收主体?
答: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安置方案》被征收对象的认定?
答:(一)征收范围内产权属于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房。
(二)征收范围内具备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或自建房:
(三)居住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明但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无报建手续的自建房,且在三亚市、农场及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安置补偿待遇的农场职工以及户籍登记在南新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四)在征收范围内居住农场分配的公房,且在三亚市、农场及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安置补偿待遇、也没有其他住房(含商品房)的以下人员:
1、职工及其子女、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2、已故职工的子女及其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五)征收范围内其他特殊人员需进行安置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审定。
征收对象认定、房屋权属、合法手续等事实的认定工作由南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南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核实后,报项目指挥部审定。
四、《安置方案》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是多少?
答: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本方案第四条第(一)类征收对象
房屋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附件5)进行货币补偿。
(二)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征收对象
1、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安置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权属证明或报建材料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套内面积。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
产权调换比例 |
|
被征收房屋 |
调换房屋 |
|
框架结构 |
1 |
1 |
混合结构 |
1 |
0.95 |
砖木结构 |
1 |
0.85 |
简易结构 |
1 |
0.75 |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参照上述调换比例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价值后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按一证一户或一栋一户的原则,农场职工以及户籍登记在南新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的房屋符合第二类征收对象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屋面积未能满足一户人均套内居住面积33㎡的需求的,可按第三类征收对象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但在三亚市、农场或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安置补偿待遇以及有其他住房(含商品房)的除外。
(三)本方案第四条第(三)类征收对象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以一栋一户为原则,2人户及以下,按套内面积66㎡的安置房进行安置,3人户及以上的按人均套内面积33㎡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现有住房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调换的房屋套内面积大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按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进行安置。现有住房按前述比例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或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安置方式:
(1)按照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进行安置;
(2)在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与调换后的套内面积的差额部分自选面积大小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补缴差额,差额结清后按调换后的套内面积与自选面积的总和进行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的,以一栋一户为原则,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调换房屋套内面积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调换后房屋套内面积小于或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偿。
(2)调换后房屋套内面积大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总安置套内面积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调换后面积小于或等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小于现有住房调换后的套内面积的,少选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调换后面积大于一户总安置套内面积的,且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面积小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少选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本方案第四条第(四)类征收对象
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格申购安置房。申购标准为:以共同居住在一套公房为一户原则,一户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可申购6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3人可申购9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4人及以上的可申购12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如安置区没有60㎡、90㎡、120㎡等同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接近60㎡、90㎡、120㎡的户型进行申购。 征收对象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购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腾空居住的公房,逾期视为放弃申购资格。缴款期限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报建手续属于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扣除房屋占地面积相应的土地评估价后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报建手续但实际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由南新居居民委员会或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南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作为特殊事项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2. 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六)自改铺面补偿
本方案第四条第(二)类征收对象自行将临路(街)的底层合法居住房屋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又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按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以外,同时,再按照征收房屋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价值后的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1)拥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2)被征收前按规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3)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
(七)现有房屋补偿
对本方案第四条第(三)类征收对象,其在征收范围内现有房屋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房屋套内面积后,小于或等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再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房屋套内面积后,大于总安置套内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
首先将总安置套内面积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折算为现有房屋结构的套内面积,折算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比折算为房屋建筑面积。
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25㎡以内(含525㎡)的部分扣除上述折算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照框架结构1350元/㎡,混合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850元/㎡,简易结构3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含1000㎡)的部分扣除上述折算后超出525㎡的房屋建筑面积后,按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超过1000㎡的部分不予补偿。
2、非农场职工或户籍未登记在南新社区的外来人员在与农场职工租赁或承包土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被征收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签署材料并搬离腾空房屋的,且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经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权属认定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现有房屋(含装修)以“一栋一户”为原则,房屋面积在525㎡以内的部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附件5)予以材料费补助。超过525㎡的部分不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八)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
1.本方案第四条(二)类被征收对象的房屋以及第(三)类被征收对象房屋面积在1000㎡以内部分的装修按市场评估价值或者按500元/㎡标准补偿。公房内属于第(四)类被征收对象装修的部分,由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核实上报项目组审定后按评估价或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予以补偿,《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没有规定标准的,可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农用地上的树木、青苗参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规定的50000元/亩的标准或《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青苗可按评估价补偿或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4.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在规定期限(以迁坟公告为准)内完成迁移的,土坟按20000元/座、砖坟按24000元/座给予补偿。
(九)其他补偿费用
1.空调迁移补助费:300元/部。
2.电话迁移补助费:200元/部。
3.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迁移补助费:400元/户。
4.太阳能热水器设备迁移补助费:800元/部。
5.水表迁移补助费:500元/户。
6.电表迁移补助费:600元/户。
7. 天然气迁移补助费:250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