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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关于《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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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17:32 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届第82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范围?

    天涯海角站市政接驳工程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坐落在三亚市天涯区马岭社区居会、黑土村委会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房屋、建筑附属物和树木、青苗等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四、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居)民。指户籍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是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居)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居)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原籍村(居)民的人员)。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调查并核实后上报,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居)民认定。

(二)转户村(居)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居)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转户村(居)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兵役未提干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应予认定为转户村(居)民的人员)。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稳定生活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的人员。

(四)外嫁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五)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但不具有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来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六)外出工作人员。指原户籍是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迁出前属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原籍村(居)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现户籍不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人员。

(七)对于第(一)类至第(五)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的类型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方案发布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经法院生效判决等其他经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五、户的认定

(一)一册户口本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予单独成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四)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或父母离异后只剩未成年子女单独生活的,可成一户。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六)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选址采取就近安置以及由市政府在项目附近划定安置区,根据村(居)民意愿协商建设公寓楼安置房事宜。

(一)安置房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安置房为毛坯,相关户型和面积在征求村(居)民意愿后,按照以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外墙涂料(以规划局批准为准);

3.入户大门为防盗门;

4.门窗为铝合金或PVC塑钢玻璃门窗;

5.各户室内强、弱电全部暗装到位;

6.每户独立水、电、气表。

(二)安置房建设监管

安置房图纸设计及施工情况随时接受村(居)民代表监督,以确保安置房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安置房选房方式

在区政府的指导下,由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四)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中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予以补足。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格(暂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计结,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无论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 承担。

七、安置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房屋置换、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置换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屋,安排的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居)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被征收人员参与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户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安排村(居)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二)货币补偿标准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员,在安置房满足居住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安排的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居)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被征收人员参与收益分成。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户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安排村(居)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但自行选择安置地的时间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1000平方米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

(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八、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奖励

户籍不在黑土村委会、马岭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的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按一栋一户的原则),外来人员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以525平方米为最高奖励面积,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且不再享有其他奖励。

九、坟墓迁移补偿和迁移地点

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府〔2013〕43号文件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1万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5万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6万元/座。统一迁移至红尔山公墓安葬。

十、积极配合奖励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当天)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超过45日并在60日内(含60日)(当天)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过60日后签订意向协议书的,不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当天)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超过45日并在60日内(含60日)(当天)签订意向协议书,后期配合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过60日后签订意向协议书的,不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根据安置区实际情况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通知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之日3个月止),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安置区内配套建民俗服务大礼堂(两个)、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满足村(居)民生活需要。

(居)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三、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第((六)类人员的房屋,对其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现有居住房屋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

(二)安置房安置面积按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三)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居)委会2/3以上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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