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一、梅村片区项目实施的范围为梅村村委会城乡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含梅村片区三亚综合物流园项目约527277平方米储备用地项目、三亚市天涯区梅村物流园安置区项目、三亚凤凰机场北侧约215亩、梅村片区三亚综合物流园项目约527277平方米西侧WL-01-03地块储备用地项目、三亚综合物流园区(一期)控规WL01-06地块项目、三亚凤凰机场T3航站楼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三亚绕城高速凤凰机场互通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凤凰机场首航三亚基地、三亚凤凰机场西北侧140.5亩等多个子项目。
项目采取分阶段及分多个子项目的方式开展征收补工作,每一阶段或子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限,以子项目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公告为准。
二、对征收符合安置对象人员的房屋,采取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回迁安置标准
安置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为止。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梅村片区综合物流园安置区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梅村片区综合物流园安置区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现有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至(六)类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三亚市梅村片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交差价。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因在三亚市内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仅对其现有住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给予补偿。
(2)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 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对不具有补偿安置资格且不具有梅村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不得超过525平方米。
4.其他补偿
(1)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2)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逐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回迁安置或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