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三届第79期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地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征收主体?
答: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答:(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和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的情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人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社区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
(四)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土地证、没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社区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其被征收房屋可按建筑物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的,可予确认并按本方案第六条给予补偿。
2.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3.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各村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房屋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人民政府核准。
四、《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 房屋、建筑附属物和树木、青苗等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1.产权置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置换安置房套内面积并结算,置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
产权调换比例 |
|
被征收房屋 |
置换房屋 |
|
框架结构 |
1 |
1.0 |
混合结构 |
1 |
0.95 |
砖木结构 |
1 |
0.85 |
简易结构 |
1 |
0.75 |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在下列货币补偿标准中选择其中之一:
(1)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2)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3.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其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路(街)的底层合法居住房屋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以外,同时,再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1)拥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2)本方案公告前连续3年或3年以上依法纳税;
(3)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房屋权属证。
5.安置房超选面积结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差额套内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套内面积建安成本价(最终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套内面积差额超出5㎡的部分,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超选安置房套内面积部分最大不能超过15㎡。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房超选面积小于或等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被征收人按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安置房超选面积大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先按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剩余超选面积再按上述结差标准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3.被征收人存在住房安置需求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等价值置换安置房。
(三)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采取评估的方式或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执行。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四)评估方式
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占用国有土地建设房屋,没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尚未被拆除的,被征收人如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费补助;如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不再给予建筑材料费补助。
五、《安置方案》有什么福利保障?
(一)被征收家庭为三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户和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经区民政部门核定后,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领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从被征收人安置入住之年起,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需要转学就读的,市、区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免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由市、区政府人事社保部门给予核发《失业登记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失业登记证》或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市、区政府人事社保部门应当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税费减免等。
(五)实行财政补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户中持有《失业登记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