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三亚河口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河口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三亚河口通道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征收范围?
答:三亚河口通道工程项目征收范围总占地面积约为167295.27平方米,合251亩,四至范围:东至解放路与建港路交叉路口,北至三亚湾延长线路段,南至南边海,西至中央海岸酒店。涉及被征收户约60户,总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建筑面积约20644.36平方米(不含已纳入南边海环河口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一)住宅房屋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1.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置换安置房套内面积并结算,置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
产权调换比例 |
|
被征收房屋 |
调换房屋 |
|
框架结构 |
1 |
1.0 |
混合结构 |
1 |
0.95 |
砖木结构 |
1 |
0.85 |
简易结构 |
1 |
0.75 |
2.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在下列货币补偿标准中选择其中之一:
(1)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2)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存在多个安置区的,按“就高原则”,以评估价值最高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3)因三亚河口通道工程项目与三亚市南边海环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处于相邻区域,三亚市南边海环河口棚户区改造项目、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尚处于收尾阶段,为保障相邻区域内征收标准的一致性、公平性,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按22105元/㎡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的,按23799元/㎡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其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路(街)的底层合法居住房屋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又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以外,同时,再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1)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
(2)持有营业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3)本方案公告前连续3年或3年以上依法纳税。
5.安置房超选面积结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差额套内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套内面积建安成本价(最终以相关部门批准的套内建安成本价格为准)结清差价;差额套内面积超出5㎡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房超选面积小于或等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被征收人按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安置房超选面积大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先按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剩余超选面积再按上述结差标准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按照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存在安置需求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等价值置换住宅安置房。
2.造成停产、停业,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按月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四、临时过渡安置费拨付标准?
答: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套内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18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套内面积在180-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套内面积在300-400平方米以内的(含400平方米),按65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套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根据安置区实际建筑情况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安置房办理交房手续之日3个月止。
3.已做出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五、《方案》的安置房安置地点及选房原则?
答:1. 拟定在月川安置区、东岸安置区、金鸡岭安置区和西瓜芒果安置区内,其中月川安置区、东岸安置区、西瓜芒果安置区属于异地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2. 选房原则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