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
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目的
二、出台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要素
(1)无偿服务对象
凡具有三亚市天涯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60周岁(含)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70周岁(含)以上享受城乡低保的空巢、独居、失独等孤寡困难家庭老人;70周岁(含)以上享受城乡低保、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特等或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庭老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无偿服务。
(2)低偿服务对象
凡具有三亚市天涯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60-6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空巢、独居、失独等孤寡困难家庭老人;60-6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子女属于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低偿服务。
(3)有偿服务对象
在村(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辖区内有经济来源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人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自愿原则,以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达成的协议为准。
2.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和特色服务,其中基础服务主要为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健康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问等服务。为适应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我区增加特色服务内容为艾灸活络、舒筋活络、助浴服务等服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其他特殊服务时,需经村(居)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基础服务时间按小时计算。服务对象按一个家庭户计算,夫妻两人均符合条件的,其中服务时长低者减半计算。基础服务每人每天服务不超过3小时。单项特色服务时间不低于一小时。为无偿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每人每月不超过三次,为低偿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每人每月不超过两次。特色服务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30%。
由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安排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地村(居)申请。
2.村(居)初审。村(居)在收到老人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情况进行初审。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村(居)的审核材料后进行审批和备案。经审批后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在本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期内享受无偿或低偿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补贴900元。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当月有效,不得转让,过期作废。
(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选聘
村(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五)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2.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三亚市天涯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如发现一方有不实行为,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资格。
(六)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
1.回访监督。村(居)每月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每月约谈1次辖区服务人员,核实服务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向区民政部门反馈服务情况。
2.信息反馈。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居家养老服务派工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月交天涯区民政局,天涯区民政局电话回访5%以上的服务对象。
3.服务考评。天涯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与区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监督核实资金使用、服务协议、服务记录和服务质量等。
(七)居家养老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1.服务费计算方法。基础服务每小时服务费用30元。特色服务每次服务费用不高于90元。其他新增特色服务项目,由区民政局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服务费支付方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将服务报表及服务工单作为结算依据,上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服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月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或服务对象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经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承担返还责任,依法追回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1.明确管理责任。区政府是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部门。区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接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提供直接的具体服务。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并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区财政局定期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区民政局主动接受区审计局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审核和审计,杜绝资金挪用、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发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