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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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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7:35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天府〔202513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724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我市道路工程项目征地工作顺利推进,保障搬迁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位于抱坡片区,拟用地面积约4858平方米,用地四至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征收涉及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384平方米、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国有土地14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约3377平方米(果园约238平方米、农村道路约122平方米、水田约3006平方米、养殖坑塘约11平方米),建设用地约1481平方米(其中农场宅基地9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1472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用地。

征收主体和补偿依据

(一)征收主体: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二)具体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合法产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有关规定。

、土地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亚市天涯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青苗补偿  

征收青苗补偿参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包干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及相关附属物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二)对特殊附着物(包括机械设备)、堆(垒)放的附着物按迁移费用给予补偿,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经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结果经天涯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联系人:陈吾联系电话:1313603838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附着物的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拆除,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征收实施单位报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三亚市海润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工程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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