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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6-09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9-24
  • 发文字号: 天府〔2026〕164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9-24 17:53:2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槟榔村民委员会:

《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6〕9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襄阳市第四中学三亚学校项目位于天涯区内,用地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3141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09356平方米,市政府土地约1359平方米,未确权土地约20609平方米。

涉及房屋约76栋,总建筑面积约19310.39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户数约64户。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补偿: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合法审批、报建手续的。

(二)无权属证明、报建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村民住宅。

(三)其他情况经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

五、被征收人员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止,户籍登记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或在被征收住宅房屋经常居住生活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相应的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一)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槟榔村委会,但不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槟榔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述(一)(二)人员的入嫁妇女、上门女婿、外嫁女

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迁入槟榔村委会(入嫁妇女为男方户籍、上门女婿为女方户籍)或户口虽未迁入槟榔村委会但长期在槟榔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住宅房屋安置待遇的入嫁妇女和上门女婿。

婚后户籍仍在槟榔村委会(出嫁前的村集体),并在槟榔村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且未享受过嫁入地住宅安置待遇的妇女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迁入槟榔村委会,但不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槟榔村委会的人员。

(五)原为槟榔村委会户籍,现户籍不在槟榔村委会,但在槟榔村委会有合法独立住宅的,且其本人以及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在三亚市未享受过任何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六)没有槟榔村委会户籍,但在槟榔村委会有合法独立住宅的,其住宅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经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合法土地来源证明,且其本人以及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在三亚市未享受过任何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补偿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槟榔村委会核实后上报,经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为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

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槟榔村委会调查上报,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列为户籍在册子女。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公告发布前出生的新生儿列为安置人员,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和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人户的认定

(一)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类至第三类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且选择第七条中规定的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户:

1.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确定为一户,以其中一方为户主。

2.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本项目预公告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3.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5.其他特殊情形需分户的,由槟榔村委会提出初步书面意见,报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二)本方案第五条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其中“证”指的是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经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合法土地来源证明。

七、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被征收人员的补偿安置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类至第七类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如下:

1.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一类至第三类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另外,对其中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用房或25平方米住宅安置房作为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对于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合法审批、报建手续的或者无权属证明、报建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具备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村民住宅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2.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四类、第五类安置对象,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的第六类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4.对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七类特殊情形人员,安置面积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员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抱坡新城安置区东区的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18036元。

(二)自行安置方式

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应符合三亚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报建条件,且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海南省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规划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八、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

(一)对选择安置房政策人员的住宅房屋及装修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缴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扣除顺序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依次扣除),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270元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现有居住房屋(含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不含简易结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方式人员的住宅房屋及装修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及装修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或者居住房屋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270元的标准补偿,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对选择安置房政策人员及自行安置方式人员的非居住房屋及装修、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对于成片种植规模的青苗,可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采用包干方式进行补偿,由政府将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包干单位,包干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给青苗实际产权人;对于零星青苗,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在《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不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一类至第七类安置对象认定条件,且户籍不在本村的外来人员所建的房屋,如在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房屋未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其房屋及装修在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7及附件9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超出525平方米以上的1000以内的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如在本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其房屋及装修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栋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25平方米。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其他费用:空调机拆移费每台200元、电话拆移费每部200元、有线电视拆移费每户400元、太阳能热水器设备拆移费每部800元、水表拆移费每户500元、电表拆移费每户500元、天然气迁移费每户2500元。

九、坟墓补偿标准

坟墓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以迁坟公告为准)配合完成迁移的人员,给予每座坟墓8000元的奖励。

十、安置房交付

(一)安置房房源、交付标准及选房顺序

安置房房源原则上为抱坡新城安置区东区,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安置区房源,交付标准为毛坯。

安置房选房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2.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

(1)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退回补偿款。

(2)差额面积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按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所选安置区最近一次的评估价确定。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各自承担。

无论被征收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自行安置的,按3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期如下:

1.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期自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政府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政府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当月。

被征收人无故不配合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期定为12个月。

(二)搬迁补助费。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二、积极配合奖励

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征收意向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出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十三、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四、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签约期限为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签约期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项奖励自动取消。

十五、附则

(一)本方案规定各类安置人员(除外来人员外)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槟榔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槟榔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二)一栋居住房屋内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自行安置政策或安置房安置政策其中一种,不可分户同时选择。

(三)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选择安置房政策安置的被征收人员的房屋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存在一户多宅的,对另外一处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政府对地上房屋附着物进行拆除或处置。

(五)本方案第五条第一类至第七类安置对象在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及未确权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参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其他项目已经征收补偿过的区域,不再重复补偿。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三亚市妙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DML-07-02、DML-07-03、DML-07-04地块用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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