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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
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9〕14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位于天涯区桶井村委会(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拟办用地红线图),项目用地总面积28.575亩,其中桶井村委会集体土地23.7405亩。涉及房屋约13栋,总建筑面积约3101.79平方米,户数约13户,总人口约62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第一类:原籍村民
指户籍在桶井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桶井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桶井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第二类:转户村民
户籍从外地迁入桶井村委会,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具有桶井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桶井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桶井村委会且长期在桶井村委会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含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具有桶井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四)第四类:外嫁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桶井村委会,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备桶井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子女。
(五)第五类:具有桶井村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但不具有桶井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有户有房)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六)第六类:外出工作人员
指户籍迁出前属桶井村委会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现户籍不在桶井村委会,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不含子女所生后代子孙)。
(七)第七类: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桶井村委会调查上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第(一)至(五)类安置对象的新出生婴、幼儿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出生,因客观原因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申报户籍登记的,但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办理户籍登记的,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标准进行安置。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办理户籍登记后,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及标准进行安置。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五、户的认定
(一)一册户口本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予单独成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四)父母双方均已过世的所有未成年子女,可成一户。
(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六)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七)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桶井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天涯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六、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公寓楼安置和自行安置两种方式。
(一)符合安置条件人员,无法自选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自行建房的,采取公寓楼安置,其可选择房屋置换、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二)选择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涯规划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七、安置补偿标准
对征收符合第四条安置对象人员的房屋,且选择公寓楼安置的,采取房屋置换、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置换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另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不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二)货币补偿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一)至第(四)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单价按三亚市天涯区肖旗港周边约196955平方米项目安置房的评估价格即每平方米18410元。另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的第(五)、(六)类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单价按三亚市天涯区肖旗港周边约196955平方米项目安置房的评估价格,即每平方米18410元。不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3.对第(七)类安置对象,安置面积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确定。
(三)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
(一)对选择公寓楼安置政策人员的住宅房屋及装修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现有居住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缴差价。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扣除顺序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依次扣除),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并给予100%奖励。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现有居住房屋(含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不含简易结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方式人员的住宅房屋及装修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及装修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三)非居住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人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九、对不具有补偿安置资格且不具有桶井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拆迁户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拆迁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被拆迁户材料费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不得超过525平方米。
十、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区原则上定于三亚市天涯区肖旗港周边约196955平方米项目安置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安置区房源。
(一)安置房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以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安置房为毛坯,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为准。
2.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按照《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选房方式
在区政府的指导下,由桶井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第七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2.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面积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第七条第(二)款的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人退回补偿款。
3.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应得安置房面积的,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四)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由征收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无论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坟墓迁移补偿
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文件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1万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5万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6万元/座。
十二、积极配合奖励
(一)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征收意向书,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二)对选择自行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选择公寓楼安置政策中的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期从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政府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至政府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当月,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以内的(含90平方米),按2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安置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以内的(含12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内的(含150平方米),按42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安置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二)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费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标准确定。
(三)选择公寓楼安置政策中的货币补偿以及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公寓楼安置政策中的房屋置换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四、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在安置区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完善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一)至(四)类安置对象,对选择的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铺面或折算成25平方米(租赁住宅)的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统一登记在桶井村委会集体名下,由桶井村委会集体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归桶井村委会选择商业铺面或折算成25平方米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的村民所有,产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五、保障措施
(一)超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以干扰、围攻、殴打等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附则
(一)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而不满足第四条第(五)、(六)项条件的人员以及因婚嫁将户籍迁出或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福利分红等待遇的外嫁女,对其住宅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标准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对现有居住房屋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超出1000平方米的装修部分不予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规定的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桶井村委会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桶井村委会出具土
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一栋居住房屋内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自行安置政策或公寓楼安置政策其中一种,不可分户同时选择。
(四)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选择公寓楼政策安置的被征收人员的房屋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存在一户多宅的,对另外一处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政府对地上房屋附着物进行拆除或处置。
(六)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但自行选择安置地的时间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明确。
(七)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权属信息示意图
2:三亚市凤凰机场支管网配套污水改造项目(海新路北段道路工程)地块用地界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