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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做好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4-06-08地块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21〕25号)、《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254号),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HP04-06-08地块位于天涯区海坡片区,总征收土地面积约35亩,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涉及房屋4栋,总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
5.《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21〕25号);
6.《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254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截至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无海坡居委会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的房屋补偿:
1.持有海坡居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2.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且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
3.户籍在三亚市或儋州市的;
4.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的。
对符合上述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参照《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254号)第五条第(八)类安置对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每户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的,给予该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房屋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户,根据其实际房屋面积按1:1的比例折算为安置房屋面积。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对扣除安置面积后的剩余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25平方米),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并给予100%的奖励的标准补偿;在525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对已经参加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人员的房屋补偿
对已经参加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人员的现有居住房屋在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25平方米),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标准补偿。现有居住房屋在525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房屋装修补偿
现有居住房屋525平方米以内的(含525平方米)房屋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超出5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四)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对青苗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对没有补偿标准的青苗或附着物,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安置房交付
(一)安置房房源、交付标准及选房顺序
安置房房源定于芒果安置区一期、二期,交付标准均为毛坯。安置房选房顺序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
(二)安置房屋面积补差
1.实际安置房面积小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400元向被征收人结清差额面积的差价;
2.实际安置房面积大于签约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的:
(1)差额面积在被征收人选择的货币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6400元向征收人退回补偿款。
(2)差额面积超出每户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超选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按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所选安置区最近一次的评估价确定。
(三)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无论被征收房屋是否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自行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由安置对象自行解决。
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计算至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三个月止。临时过渡费先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之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选择安置房安置、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6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签约期限为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上述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签约期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项奖励自动取消。
八、附则
(一)本方案规定各类安置人员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人证相符)、房屋权属证明,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海坡社区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海坡社区居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二)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