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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征补决〔2024〕28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319号。法定代表人:陈潇,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 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芒果村独立国用(1993)字第031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因实施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关于三亚市海坡片区(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动征收项目土地调查。征收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关于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天府〔2017〕267号),2017年8月28日发布《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17〕253号),决定对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2017年11月28日。
经查,海南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口市红光灯饰厂)于1993年2月5日取得位于三亚市凤凰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的17816.4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独立国用(1993)字第031号。
1995年12月3日,符翰鼎与海口市红光灯饰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符翰鼎承租上述土地,租赁期限为45年,从1995年12月3日至2040年12月3日止。
2014年10月23日,周文波、张连生与符翰鼎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文波、张连生与符翰鼎以张连生的名义拍卖取得位于三亚市凤凰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的17816.4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拍卖土地资金由周文波、张连生负责,周文波、张连生与符翰鼎共同开发该地。
2014年1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执字第1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张连生以1806万元竞得该土地,裁定原登记在海南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羊栏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的1781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张连生享有,张连生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经现场勘查,地上附着物情况为:活动板房28.8平方米、铁皮屋24平方米、卫生间(无顶)6.48平方米、水泥砖围墙64平方米、机钻井3平方米、化粪池(室外)18立方米、水表迁移1户、电表迁移1户、空调迁移1部。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5月11日《关于西瓜、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土地权属状态相关资料的复函》(三自然资管〔2021〕197号)称该17816.4平方米土地仍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其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9日《关于协助查询独立国用(1993)字第031号国有使用权类型的复函》(三自然资产〔2023〕218号),再次确认该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经核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向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8)黑02执5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张连生名下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羊栏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1781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从2023年11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向三亚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黑02执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候查封张连生现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羊栏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1781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从2022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向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3)琼0271执61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周文波以张连生名义拍卖所得的案外人海南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三亚市羊栏镇芒果村17816.4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48711000元部分,查封期限三年。
202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执50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张连生名下现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羊栏镇海坡管理区芒果村1781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补偿款。2023年12月19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3)琼0271执61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协助提取周文波相当于本案债务数48711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款项至法院账户。
由于独立国用(1993)字第031号证载17816.4平方米土地仍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张连生与周文波、符翰鼎存在合作关系,土地处于查封状态,经多方联系,张连生、周文波一直未出面配合征收,无法确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及《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17〕253号)等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1.收回现登记在海口市红光灯饰厂名下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芒果村独立国用(1993)字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17816.4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评估价对合法产权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8854751元。
2.地上附着物活动板房28.8平方米、铁皮屋24平方米、卫生间(无顶)6.48平方米、水泥砖围墙64平方米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6821元;机钻井3平方米、化粪池(室外)18立方米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5640元;水表1户、电表1户、空调1部的迁移补偿费用按照《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253号)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400元。
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联系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海坡西瓜芒果棚改项目组地址为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更广一巷兰临假日酒店,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13016268005)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署补偿协议的,由于补偿款已被法院查封,期满后征收人将补偿款留存在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账户,后续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