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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委常委会第57次(扩大)会议、三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收益,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府〔2017〕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天涯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将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且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经区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二)经区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三亚市天涯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区属国有企业;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实行代建制的情形。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推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方式,即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概算及概算批复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等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七)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八)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项目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协助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工作,及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协调组织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工作,实行限额设计,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单,核实施工设计内容和规模及预算是否超过批准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及概算。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协助开展施工,并协助做好相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四)受项目单位委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已发进行招标活动,组织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并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投标和中标合同等情况报项目单位备案;
(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
(六)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资金控制情况;
(七)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办理决算,组织项目移交手续;
(八)受项目单位委托,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九)加强人员管理。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派驻工程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超过3个项目;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要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同时,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其管理之外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经理的招投标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的要求,项目单位决定代建单位缴纳保证金的,代建单位与项目单位设立共同管理账户,代建单位应向共同管理账户提交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保证金;涉及民生建设提升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向共同管理账户提交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5%的保证金。
项目单位决定代建单位提供保函的,应按上述金额比例提供保函。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管理企业经区政府批准的可以免于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建立项目经理部,并向项目业主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项目经理可以同时管理1至3个项目,但管理的代建项目原则上概算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亿元,且管理的代建个数最多不能超过3个,其中:概算总投资为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项目经理不允许再管理其他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000万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代建项目经理最多只能管理2个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项目经理最多只能管理3个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提交财政部门评审, 施工图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四)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五)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必须按规范建立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并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单位组织工程结(决)算和移交程序。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护费用。如相关责任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维修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从共同管理账户或履约保函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共同管理账户或履约保函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赔索,同时负责组织维修。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主体工程负终生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报请项目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使用。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后,且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双方无异议确认盖章后,共同管理账户或履约保函保证金归还至代建单位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向项目单位申报,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市(区)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计列项目概算总投资之中。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预算、勘察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不含项目代建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取得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即按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J(J为代建阶段调整系数,其中:全过程代建为1.0;施工阶段代建为0.8;前期阶段代建为0.2)计取,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不再因为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30%以上时,代建管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单位管理费的20%拨付给代建单位,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支付不超过80%,余额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再清算。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开展代建单位履约评价。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造成项目的损失,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相关黑名单。禁止严重失信的代建单位承接天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投资控制有结余的,经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可在结余资金内给予一定额度或比例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扣减对应合同费用;扣减对应合同费用仍不足的,由代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三)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四)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业主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除天涯区以外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天涯区代建项目,并遵循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参与代建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省、市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依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天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开工的相关建设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