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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办〔2022〕51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我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等要求,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三府办〔2022〕50号),我区制定了《三亚市天涯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亚市天涯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以内的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和《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规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