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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拟出台安居房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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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09:36 三亚日报数字报

三亚拟出台安居房管理新规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购资格、流转年限及补缴标准等

4月7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申请条件、供后管理、上市交易到换购政策作出全面规定,其中“购房满5年方可申请上市交易”“住满15年可免补缴取得完全产权”“离婚购房须满3年”等条款引发广泛关注。

■申购资格:

本地户籍需缴满2年社保,离婚购房须满3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购买安居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限购1套,引进人才及年满22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个人申购。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安居房,但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以小户型换购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

在社保或个税方面,三亚市户籍家庭中至少1人或引进人才,须有连续2年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三亚市实际居住不少于183天。非本省户籍的家庭成员须持有三亚市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居住证,同时满足上述社保或个税及居住时长要求。

以下两类人员可免于提供社保或个税记录:2020年4月28日前已落户三亚市的;海南省安置的退役军人且服役满2年及以上。

征求意见稿同时设置了严格的负面清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亚须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3平方米(具体以三亚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准),且近3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或涉公商品住房的,不得申购。离婚人士如婚内有自有产权住房,原则上须离婚满3年方可申购。

■供后管理:

5年内封闭流转,转让价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对安居房使用作出严格限制。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和共同居住人不得擅自赠予、转让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得未经批准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不得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关于上市交易,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原则上须在安居房居住满1年以上,且只能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后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重新计算。

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

■取得完全产权:

住得越久补得越少,满15年可免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安居房转为完全商品房的补缴价款计算公式: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其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固定为30%,年均折扣率为2%。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合同之年起算,超过15年的统一按15年计算。这意味着,持有5年申请完全产权需补缴评估价的20%,持有10年需补缴10%,持有15年及以上则无需补缴,可免费取得完全产权。

■可以小换大:

收回的旧安居房将重新配售

征求意见稿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换购一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要求包括:购买原安居房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因家庭成员增加导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三亚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大户型房源充足。收回的旧安居房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重新配售。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安居房项目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进行分割或整体销售,从制度层面保障业主车位使用需求。对销售进度滞后、去化周期长的项目,市政府可按“一项目一策”原则调整申购条件,避免房源闲置。购房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及时如实报告,防止资源错配。

《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7日至5月6日。公众可通过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查阅全文并反馈意见。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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