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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改〔2026〕3号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辖区企业申请集中办公区域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三亚市天涯区辖区企业申请集中办公区域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已经天涯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6〕1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辖区企业申请集中办公区域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
为规范天涯区集中办公区的登记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保障办公秩序与安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5〕39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集中办公区域报备机制的通知》(琼市监函〔2025〕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拟定《三亚市天涯区辖区企业申请集中办公区域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
本文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一家管理机构管理,具备独立、固定场所,可为多家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托管,并配套基础商务服务的办公空间。本文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于前述集中办公区,并与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
本文适用于在天涯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运营集中办公区的管理机构,以及申请入驻该类区域的企业。
一、集中办公区设立管理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资格要求:省市县(区)级产业园区、政府平台公司或其合资企业、规模较大的商协会以及大体量存量载体管理机构等,并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或合法组织,具备稳定的经营能力。
2.场所要求:拥有用于集中办公的固定、权属清晰或长期租赁权的经营场所,租赁期一般不低于1年;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实体办公空间(包括实体工位和办公间)、共享空间(包括且不仅限于共享会议室、洽谈室、活动室、茶水间等满足办公配套需求的空间)等;集中办公区的分隔装修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流程
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向天涯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
2.合规运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场所材料、运营机构管理制度等;
经核查审定,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设立集中办公区。
二、集中办公区运营与服务管理
(一)管理单位职责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专员,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求,落实管理到位;
2.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
3.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市场监管、税务、财务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
4.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做好入驻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随时掌握企业的注册、纳税等情况,发现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嫌疑或失联的,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税务、发改等相关部门。
5.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无法继续提供集中办公区登记地址管理服务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入驻企业,同时做好入驻企业集中办公区登记地址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入驻企业要求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入驻企业与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签署的合同中应承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入驻的经营企业,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主动配合管理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报、报税,遵守集中办公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3.入驻企业应与管理单位实行月报到制度,管理单位至少每月与入驻企业取得一次联系,并做好记录,三次联系不到视为企业已不在区内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4.入驻企业因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终止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告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入驻企业的善后事宜。
(三)服务规范与纳税要求
1.集中办公区涉及收费的,应有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
2.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在天涯区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天涯区属地纳税。
三、注意事项
(一)监督管理
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承担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1.集中办公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集中办公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为企业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明显虚假审批资料的;
3.集中办公区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的;
4.其他被认为不具备集中办公区资格的情形等。
以上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风险提示
管理单位须在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入驻企业提示集中办公模式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失联导致的地址异常风险、因其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关联声誉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