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关于《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经天涯区政府三届第10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答:为加快做好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和建设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参照三亚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范围?
答: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坐落在三亚市天涯区黑土村委会、布甫村委会。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房屋、建筑附属物和树木、青苗等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其他无法确定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征地领导小组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四)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可予以认定。
五、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
对自主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及房屋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89600元/亩,两项合计145600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按以上文件标准执行,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如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搬离且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不进行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的拆移补偿费和供电线路拆移补偿费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拆迁安置
(二)被征收户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均被拆迁且是唯一住宅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七、坟墓迁移及补偿
(一)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1000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5000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6000元/座。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可迁移至家族坟墓地或迁移至红尔山公墓。迁移至红尔山公墓的,墓位由天涯区民政局安排。
八、积极配合奖励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十、保障措施
(一)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拒不搬迁的,天涯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拆除,且被征收户不享受本方案第八条中所涉及的任何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天涯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