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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6-9/2024-0748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18
  • 发文字号: 天府〔2024〕232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2-18 15:21:08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府〔2024232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

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04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121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新镇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4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站前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中科院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4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天涯区,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涉及的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一)布水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1608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1608平方米,涉及黑土村委会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9栋,总建筑面积约4121.98平方米,约29户,总人口约为131人。

(二)新镇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16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23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38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7栋,总建筑面积约1006.89平方米,约11户,总人口约为50人。

(三)站前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0494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073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6421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6栋,总建筑面积约1673.86平方米,约9户,总人口约为41人。

(四)中科院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67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72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95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6栋,总建筑面积约3918.79平方米,约24户,总人口约为108人。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7《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其他无法确定的房屋由委会出具证明,经征地领导小组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四)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可予以认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

对自主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及房屋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要求,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56000/亩、安置补助费89600/亩,两项合计145600/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范围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按以上文件标准执行,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定,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搬离且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不进行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的拆移补偿费和供电线路拆移补偿费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拆迁安置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自选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自主建房;无法自选符合乡村规划安置地的,由黑土村委会、布甫村委会在已整合的安置地置换

被征收户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均被拆迁且是唯一住宅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七、坟墓迁移及补偿

(一)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1000/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5000/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16000/座。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可迁移至家族坟墓地或迁移至红尔山公墓。迁移至红尔山公墓的,墓位由天涯区民政局安排。

、积极配合奖励

被征收户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天涯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过40日签约的,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征地拆迁人每户搬迁补偿费3000元。

保障措施

(一)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拒不搬迁的,天涯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拆除,且被征收户不享受本方案第八条中所涉及的任何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二)在《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1号)、《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新镇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2号)、《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站前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3号)、《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中科院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4号)发布后至本方案发布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给予奖励。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天涯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本方案的解释权归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所有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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