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天府〔2026〕21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港湾公寓D级危房
临时转移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三亚市天涯区港湾公寓D级危房临时转移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港湾公寓D级危房
临时转移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三亚市天涯区港湾公寓D级危房处置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危房内的群众生命安全,现需对三亚市天涯区港湾公寓D级危房内相关人员进行临时转移,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及转移范围
基本情况:港湾公寓位于三亚市天涯区红旗街88号,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602.85平方米,地上13层(地下1层),1至2层为经营场所,共有17间商铺;3至13层为居民住宅,共有居民231户。
转移范围:港湾公寓范围内的产权人、实际居住人、租户等相关人员,转移期间,港湾公寓D级危房的产权人、使用人应自行转移其财物,逾期转移的,由转移工作实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转移时间:2026年2月5日24时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放在首位。
(二)依法开展危房范围内相关人民群众临时转移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相关依据
(一)实施主体
1.实施主体: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转移工作实施部门: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相关规定及参考依据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3.《关于印发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5〕266号)
4.《关于印发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17〕117号)
四、临时转移安置标准
(一)港湾公寓D级危房性质及面积的认定
1.港湾公寓D级危房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港湾公寓D级危房范围内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和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3.本方案所认定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性质及建筑面积,仅适用于本次港湾公寓D级危房临时搬离转移安置工作。
(二)港湾公寓D级危房范围内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安置标准,相关住宅房屋的产权人可在货币临时过渡安置和房屋临时过渡安置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1.选择货币临时过渡安置的相关产权人,参照《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及《关于印发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17〕117号)文件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给产权人:
临时过渡安置期为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期以产权人签订临时过渡协议并搬离所在房屋之日起计算。
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期3个月届满后,上述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仍未发布的,继续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发布为止。
“户”的认定标准:“户”原则上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对于未办理产权登记但长期实际居住使用的,由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联合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每套独立住宅或商铺视为一户,同一产权人拥有多套房产的,分别计户。
2.选择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产权人,房源暂定为吉阳区亚龙湾人才基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临时过渡期暂定为3个月,后续视港湾公寓D级危房处置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产权人选择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按照产权人实际住房套数或相似面积给予相应套数或相似面积过渡性安置住房,产权人自行承担临时过渡安置房的水、电、气、网络、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2)临时过渡安置期3个月届满后,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仍未发布的,产权人可继续使用政府统一提供的临时过渡安置房,直到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发布为止。
(3)产权人选定房屋临时过渡安置方式,在过渡安置期间,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接受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其安置方式可依法依规转化为货币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4)政府提供临时过渡安置房,旨在为港湾公寓产权人提供过渡性居住保障。安置房仅供港湾公寓产权人在特定过渡阶段临时使用。待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发布与具体处置工作开展后,产权人须严格依照方案要求,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时腾退临时过渡安置房。
(三)港湾公寓D级危房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商铺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参照《关于印发原武装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5〕266号),补偿标准按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本次补偿期限为3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金额为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一次性发放费用,港湾公寓D级危房商铺产权人不享有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安置标准。
(四)搬迁补助费
参照《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及《关于印发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17〕117号)文件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
(五)本次临时过渡安置是基于危房处置开展,后续将视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的具体进展而定。若未来针对港湾公寓实施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城市更新补偿或其他法定补偿中,包含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临时安置补助项目或费用的,则本次已领取的安置补助或项目在最终补偿总额、补偿方式中予以相应抵扣。
五、保障措施
(一)转移地点
港湾公寓危房居民转移由市住建局统筹协调转移安置场所。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三)人员保障
加强应急转移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转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临时安置工作,为转移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本方案仅用于临时过渡安置,港湾公寓D级危房的具体处置方案,需进一步研究确定后发布,港湾公寓D级危房具体处置方案发布后,按该方案执行,在此期间,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将封闭港湾公寓危房,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或再次返回居住。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临时过渡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天涯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