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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征收项目的实施,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亚市、天涯区其他有关征收补偿等规定和政策,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三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位于三亚市天涯区辖区内,具体四至范围及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用地总面积约8021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均为国有划拨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立才投资有限公司,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总户数约1户。具体为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情况和法律依据
(一)基本情况
征收主体: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
5.《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7.《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8.《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9.《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办〔2024〕134号)
四、征收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征收对象:
(一)征收范围内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立才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产权属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立才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二)在征收范围内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立才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上其他人员和单位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五、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一)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立才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和《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办〔2024〕134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征收对象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没有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二)类征收对象的树木、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5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包干单位与天涯区政府或天涯区政府授权的职能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特殊苗木、苗圃,可不采取包干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报天涯区政府审定。
(四)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