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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2025〕67号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四(南江公寓主楼及
副楼“海悦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四(南江公寓主楼及副楼“海悦台”)》已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住建局备案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四(南江公寓主楼及副楼“海悦台”)
为进一步做好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590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三亚中央商务区四更园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实施细则调整方案》,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根据《三亚中央商务区四更园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实施细则调整方案》,因规划调整,现将三亚市天涯区吉祥路18号南江公寓主楼(海悦台)和副楼重新纳入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建筑面积约10386.29平方米,共约160户,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在下列货币补偿标准中选择其中之一:
(一)按照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二)按照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存在多个安置区的,按“就高原则”,以评估价值最高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按22105元/㎡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的,按23799元/㎡给予货币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建设地点及住宅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费
(一)安置房建设地点为:
金鸡岭四组安置区、食品厂安置区、东岸安置区、西瓜芒果安置区。其中,东岸安置区、西瓜芒果安置区,为异地安置区,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1.选择产权置换的套内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18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选择产权置换的套内面积在180-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选择产权置换的套内面积在300-400平方米以内的(含400平方米),按65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选择产权置换的套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选定安置房的,自选房时间届满之日起,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选定安置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计算至通知载明的安置房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3个月止。
五、搬迁奖励
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发布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预签协议),并在收到补偿款后七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发布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开始之日起21日后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预签协议),并在收到补偿款后七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
(三)被征收人超过在签约公告确定的签约开始之日起31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六、附则
(一)本补充方案(四)未尽事宜,按照《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117号)《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17〕251号)及此前已发布的补充方案执行。
(二)本补充方案(四)与《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天府〔2017〕117号)《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天府〔2017〕251号)及此前已发布的补充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方案(四)为准。
(三)本补充方案(四)由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方案(四)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市天涯区吉祥路18号南江公寓主楼(海悦台)和副楼征收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