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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
及排洪渠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
天府〔2024〕39号
因实施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140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范围总占地面积约为49998平方米,合74.97亩。项目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界址图,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图为准。项目征收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813.63平方米,项目涉及三亚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优合创展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东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上述土地及附属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天涯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和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1:关于印发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府〔2024〕33号)
附件2:三亚市“419工程”周边配套市政道路及排洪渠项目用地界址图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