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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天涯区园林绿化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34823475-6/2026-051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天涯区园林绿化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园林绿化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6-09-23 10:12:25

天涯区园林绿化所

三亚市天涯区园林绿化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雇员、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编人员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市、区相关纪律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条 上班时间闲聊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减绩效工资50元;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减绩效工资50元,30-60分钟(含60分钟)的每次扣减绩效工资100元,6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减绩效工资200元。
    第三条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离岗,累计达到3次的,给予警告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累计达到4次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超过4次以上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四条 一线工作人员上岗不穿戴园林标志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开始每次扣减绩效工资50元。
    第五条 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质量不达标,责任路段管护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减绩效工资50元。

第六条 一线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单位临时应急工作(出公差)安排,或者出公差期间顶撞、辱骂组长、队长及带队管理人员,或者不服从现场工作安排、中途擅自离岗的,第一次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七条 管理人员包庇下属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或利用单位场地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第一次发现,扣减管理人员当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扣减管理人员三个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扣减当事人六个月绩效工资;第三次发现,对管理人员进行降级或撤除职务,对当事人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八条 绿篱或绿化带存在积存陈旧或大片垃圾,第一次发现,对责任区域作业工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第二次发现,对责任区域作业工人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第三次发现,对责任区域作业工人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九条 组长每天不定时对管辖区域的绿地各开展一次巡查,主动排查绿地缺株、植株缺水缺肥、绿化带积存陈旧或大片垃圾、树木枯枝、植物病虫害等各类问题,并及时组织一线工人进行整改。若督查检查发现管辖绿地存在黄土裸露未及时补植、绿篱垃圾未及时清理等问题,每发现一次,扣减组长绩效工资500元;第三次发现,予以撤除组长职务处理,同时扣减分管副队长当月绩效工资或职务补贴。

第十条 绿地管护成效实行双重检查机制,一是每月开展绿化管理队交叉检查,凤凰队检查河西队管护区域,河西队检查三亚湾队管护区域,三亚湾队检查凤凰队管护区域;二是由单位安排督查人员开展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养护、保洁工作不到位问题的,第一次发现,对责任区域作业工人、班组组长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第二次发现,扣减责任区域作业工人当月绩效,扣减班组组长当月职务补贴;第三次发现,对责任区域作业工人予以解除用工关系,撤除班组组长职务。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对责任督查范围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问题督查不到位的,被所领导检查指出的,当班人员每人扣减绩效工资100元;被市民、游客投诉,经核查属实,扣减一天工资(基本工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和);被区、市级督查或领导指出的,扣减督查人员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督查组组长、监督室副主任当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在省级、国家级重大活动或检查中发现的,扣减督查人员3个月奖励性绩效并全所通报,扣减督查组组长、监督室副主任2个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加班误餐申报执行三个时间节点,中午12:30以后、晚上19:30以后、夜间23:30以后可对应申报,一天最多申报三次加班误餐。申报加班误餐须附加班人员集体打卡记录或指纹考勤打卡记录,严禁虚报加班、误餐,虚领各类补贴,一经查实,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对审批同意的组长、副队长、队长、部门负责人扣减当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用工关系,对审批同意的组长、副队长、队长、部门负责人扣减3个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所有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须全额退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

第十三条 考勤报送应当与实际在岗情况保持一致,严禁将请假、休假、旷工、离职、顶岗、替岗等人员填报为出勤状态。一经查实,第一次发现对组长扣减当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第二次发现对组长、副队长、队长、部门负责人扣减1个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第三次发现对组长、副队长、队长、部门负责人予以扣减3个月职务补贴或绩效工资。因错报、漏报、瞒报考勤产生的各类资金须全额退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

第十四条 未及时处理公文、公文拟稿多处错漏、工作推进迟缓拖延、材料漏报迟报错报、工作成果粗糙达不到使用标准等履职敷衍情形,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重新修改完善;第二次扣减当月绩效工资,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第三次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十五条 消极应付岗位职责,累计3次及以上出现工作质量不达标、不配合工作情形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扣减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力被所领导、区领导或相关部门批评、督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当事人第一次予以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若一线岗位出现上述通报批评问题的,同步扣减其所在班组组长当月职务补贴,对应分管副队长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七条 督查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擅自脱岗、不在工作岗位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理;第二次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第三次予以解除用工关系。若一线班组出现多人多次不在岗情形,同步扣减所在班组组长当月职务补贴,对应分管副队长作出书面检讨。

工作人员因公事或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履行逐级离岗报备手续:一线工人向本组组长报备,组长向分管副队长报备,分管副队长向队长报备,队长向分管副所长报备;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所长报备,分管副所长向所长报备。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上级不知情而被督查发现不在岗位的,按擅自脱岗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单位公车或租赁车辆期间,出现车辆耗油量与行驶里程明显不匹配、私开单位车辆外出接私活、盗取车辆燃油等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责令退赔单位经济损失;第二次发生或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较大的,责令退回全部损失,并予以解除用工关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未执行指纹考勤或者水印相机集中打卡、未上传打卡记录、无打卡记录或者人像无法识别身份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扣减当日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个别特殊岗位不具备集中打卡条件,经单位审批同意实行单独打卡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条 存在顶岗、替岗、考勤造假、吃空饷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协助、包庇上述违规行为的人员,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月休假、年休假或其他个人休息时间,顶替其他在岗人员上岗作业。违规顶替他人岗位干活的,第一次查实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查实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第三次查实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未妥善保管工作资料、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擅自对外传播泄露内部(资料)事项、未公开工作信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故意泄露或泄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二十二条 擅自使用单位公章,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减六个月绩效工资;造成单位工作被动、产生经济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并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间或工作日午间饮酒,第一次发现,扣减六个月绩效工资;第二次发现,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二十四条 旷工0.53天的,按实际旷工时长扣发对应工资(日工资统一按照本人月应发工资÷21.75天计算,旷工半天扣0.5倍日工资),予以内部批评教育;当月旷工累计4天或者年度累计旷工7天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优先使用年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一般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申请事假。事假从严审批,严格考勤登记,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含在编人员)年休假严格遵照区财政局“九条措施”及年休假应休尽休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须在当年度内休完。因工作任务繁重确无法在当年度休完的,最迟须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补休,严禁先休当年年休假后再补休上一年度年假。
    确因特殊工作原因,无法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休假的,须由本人书面详细说明事由,先报所领导审批,再按程序上报区领导审批。未履行上述书面审批手续,且未在次年3月底前休完年假的,一律视为本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年休假权益,不再安排补休,不予计发未休年休假相关报酬。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含临时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二次扣减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第三次予以降级处理或解除用工关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如确因身体条件、客观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承接交办工作的,应当向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经单位核实后存档备查。无正当理由又不提交书面说明的,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第一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用工关系处理;再次发生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二十九条 私自收取或索要第三方(含养护、施工、供应商等单位或个人)任何名义的费用(如水费、养护费、补植费、苗木费、维修费、恢复费、材料费、垃圾清运费等),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条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项目、补植项目、摆花项目、环境整治项目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一条 侵占、倒卖、盗取单位苗木、油料、工具、肥料、药剂等各类物资资产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二条 违规利用单位的车辆(含租赁车辆)、设备、水电、苗木、人力等资源或信息,为个人或他人承接私活、谋取私利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三条 与第三方串通,通过高价采购物资、虚报工程量或维修量等方式套取资金、吃拿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便利“吃下级”、向下属借钱久拖不还、变相占用下属财物、要求下属为其购买个人物品或摊派个人消费的,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减对应款项归还下属后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五条 违背女性意愿约请女性外出就餐、娱乐;对女性实施调戏、侮辱、骚扰、猥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存在搞权色交易、包养情人等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六条 在单位内部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文化,破坏团队团结和工作氛围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绩效或者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七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手段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八条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十九条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四十条 存在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不廉洁问题或被纪委监委给予处分(含监察建议)的,视情节予以扣减绩效或者解除用工关系。

第四十一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予以解除用工关系、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重违反市、区政府规章制度或者工作纪律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用工关系的,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天涯区园林绿化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天涯区园林绿化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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