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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三亚湾海域摩托艇碰撞“2•12”
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三亚市天涯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三)三方合同关系结构图 13
(四)涉事摩托艇基本情况 13
(五)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4
(六)事故发生经过 16
(七)事故现场情况 17
(九)天气情况 1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0
三、事故原因分析 21
(一)直接原因分析 21
(二)间接原因分析 21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3
四、事故性质认定 23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3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33
天涯三亚湾海域摩托艇碰撞“2•12”
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12日17时许,位于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凤凰岛西南侧海域发生一起摩托艇碰撞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处置工作。天涯区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区人社局、三亚海警局天涯工作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等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秉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天涯三亚湾海域摩托艇碰撞“2•12”一般其他事故调查报告,是一起因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监护缺失,违规允许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艇,发包、出租及运营单位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海域属地管理单位: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2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营业期限:2023-06-26至2073-06-2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游览景区管理;露营地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租借道具活动;市政设施管理;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健身休闲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文艺创作;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游乐园服务:娱乐性展览: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树木种植经营:森林公园管理;植物园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婚庆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外卖递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礼仪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海洋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赛事策划:户外用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停车场服务;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出租;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电影摄制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相关情况如下:
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事故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柏某某;
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委托经营合同,受托经营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近岸海域,海域面积363.8873公顷,岸线长12782.33米(权利人:三亚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海方式含透水构筑物、浴场、游乐场,仅限开展海上娱乐、观光等合规经营活动。委托经营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其须严格按照核定用途规范使用海域,落实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2. 项目现场经营单位: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
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营业期限:2022-11-21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报检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打捞服务;船舶租赁;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薪酬管理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日用品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体育赛事策划;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海洋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海洋服务:海洋环境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平面设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电竞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租借道具活动;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游艇租赁;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潜水救捞装备制造;潜水救捞装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专用设备修理;船舶修理;船舶拖带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电影摄制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服装服饰出租;礼仪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畜禽收购;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牲畜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目前,企业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相关情况如下:
(1)2024年11月19日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与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经营场地范围:双方以三亚湾海月广场、龙兴海鲜广场、海虹广场区域周边3处海域使用范围(实际使用海域面积不小于12公顷,海虹广场区域位置调整至游客中心旁)作为本协议所列经营项目的经营场地范围(海虹广场区域不含沙滩经营业态,配套服务设施不得超过现有面积),并且经营区域由乙方提出方案与甲方协商确认。
(2)2025年2月19日甲(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025年5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2025年8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3》、2025年10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4》、2025年12月19日甲乙双方签订《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5》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由于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在海月广场片区违规开展摩托艇自驾活动,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经甲乙双方综合考虑,为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协议,终止本次合作关系;根据《三亚湾临时过渡期间海上运动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5》约定双方租期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3月18日,共3个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一次性支付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2月12日的租金,共387224.25元(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肆元贰角伍分),双方于2026年2月12日终止合作关系,不再履行合作协议权利义务。
3.摩托艇实际运营单位: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
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营业期限:2022-11-21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船舶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游艇租赁;品牌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相关情况如下:
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个人)从翁某某(个人)处租赁了16个摩托艇停泊位,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属于口头约定的租赁关系。该浮排码头并非鲸禧商旅公司所有,该公司仅负责摩托艇停放的接待、管理、运营工作,自身不具备该浮排码头合法运营资质及相关备案手续。
4.前端票务引流服务单位: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成立于2023年11月07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梁某某;营业期限:2023-11-07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潜水);渔业捕捞;通用航空服务;住宿服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户外用品销售;酒店管理;旅客票务代理;游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露营地服务;船舶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渔具销售;休闲观光活动;健身休闲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游乐园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相关情况如下:
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为涉事项目前端票务引流。
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主要从事线上网络平台票务推广、客源引流、游客招揽业务,仅负责前端线上售票、客源输送,无自有运营摩托艇、船舶、无现场出海运营权限,未纳入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及安全管理体系,属于独立的线上票务引流中介主体。本次涉事客源由该俱乐部通过网络平台引流获取。
5.游客中转服务单位: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
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营业期限:2022-05-20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船员、引航员培训;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潜水);港口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游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竞赛组织;游艇租赁;健身休闲活动;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潜水救捞装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船舶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评估;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相关情况如下:
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为涉事游客中转服务单位。
该公司纳入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码头统一场地安全管理范畴,属于码头入驻经营主体,日常具备自有摩托艇、专职驾驶及救生人员,可独立承接海上摩托艇游玩运营业务。
本次涉事时段暂无可用摩托艇,无法自行承接本次游客出海游玩业务,因此将本次客源转交至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负责实际出海服务。
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为码头入驻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开展客源招揽工作、自主经营,按合作约定开展收益分配及财务结算,场地及整体安全秩序由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海域属地管理单位: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已建立完善基础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合作商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建立海上设备台账,留存安全检查整改、安全生产会议等相关资料。
存在问题:一是未提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关资料;二是未提供2026年度三亚湾壹号浮排点位安全检查记录,常态化安全检查未形成闭环管理;三是对下游合作经营单位安全统筹协调、监督管控不到位,属地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及时制止整改违规经营行为;四是未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项目现场经营单位: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依法签订项目合作及系列补充协议,已提供水上旅游项目信息登记凭证,现有持证摩托艇驾驶员6名、救生人员5名。同时具备多项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艇安全运营管控流程,并持有公众责任保险电子保单,能够开展日常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存在问题:一是未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提交的应急预案等文本资料,未提供相应备案批复及备案存档材料,相关预案均未履行法定备案程序。三是2026年度合作商巡查台账、安全培训台账、水上设备运维台账均缺失;四是对下游泊位合作单位资质、人员配置、安全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口头转租泊位未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五是现场安全监管存在疏漏,对承租单位关键安全措施督促落实不到位。
3.摩托艇实际运营单位: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仅提供2025年7月摩托艇旅游项目两份安全生产培训资料,提交两份水上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提供四份摩托艇驾驶员、救生员合同,未提供其他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存在问题: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仅留存2025年7月培训资料,未开展常态化安全培训,无后续培训台账;二是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仅编制两份水上应急专项预案,无任何备案材料,手续不合规;三是项目合同无实际安全管理效力,四份人员合同未明确安全责任,对安全运营无约束作用。四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缺失,现场安全管控薄弱,专职救生人员配备不足,游客登记、公众责任险等运营资料缺失,未提交水上旅游项目信息登记凭证。
4.前端票务引流及游客中转服务单位: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涉事前端票务引流单位为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游客袁某某1系通过抖音平台购买该俱乐部摩托艇游玩项目票务。袁某某1一行抵达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后,由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将其随行人员转交至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
经核查,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均未按要求报送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三)三方合同关系结构图
(四)涉事摩托艇基本情况
1.肇事摩托艇情况
肇事摩托艇归属单位: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摩托艇编号:T******6,品牌:seadoo喜度牌,颜色:蓝色,摩托艇长:3.5米,摩托艇上带有带有“三亚·佳铭”字样。
碰撞后摩托艇左侧距摩托艇头部约1.2米处遗留一片擦蹭痕迹,向艇尾方向,自艇身向底部有一裂痕,摩托艇右侧底部有一处“L”型裂痕,长约7厘米,蓝色漆面脱落,漏出白色部分。
2.被撞摩托艇情况
被撞摩托艇归属单位: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摩托艇编号:T******3,品牌:seadoo喜度牌,颜色:灰黑色,摩托艇长:3.5米,摩托艇上带有“三亚·佳铭”字样。
碰撞后摩托艇左侧距头部约1.6-1.9米处遗留有一处擦蹭痕迹,左侧后视镜基座破裂,驾驶座垫有撕裂状,并带有擦蹭痕迹,左侧艇身沟槽有黑色塑料碎片。
(五)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某1,男;系本次事故被撞摩托艇驾驶者,本次事故死者。
李某某2,男;系本次事故肇事摩托艇驾驶者监护人(父亲)。
2.李某某3,女;系本次事故被撞摩托艇伤者。
3.袁某某1,男;系本次事故肇事摩托艇驾驶者。该人员近视度数500度,伴有散光。
袁某某2,男;系本次事故肇事摩托艇驾驶者监护人(父亲)。
4.张某某,男;系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张某,男;系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摩托艇现场负责人。
6.刘某某,男;系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摩托艇驾驶员,本次摩托艇出海领航员。
7.裴某某,男;系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合伙人。
8.翁某某,男;系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海域承租单位负责人。
9.王某某,男;系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唐某某,男;系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三亚湾区域。
(六)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察,通过调取周边视频监控结合提供的说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查证,事故具体经过如下:
2026年2月12日,游客袁某某1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摩托艇游玩票。当日16时许,袁某某1与其父母抵达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由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将该批游客移交至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移交完成后,该批游客在码头区域等候游玩。
同日13时30分许,游客李某某2一家五口在三亚湾椰梦长廊区域游玩时,经项目中介人员推荐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摩托艇游玩项目,李某某2配偶添加中介人员微信预约项目。当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2一家抵达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并通过微信支付游玩费用360元,随后由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现场人员将该批游客移交至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移交完成后在码头等候教练安排出海。
当日16时30分许,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接待两批游客,在摩托艇作业区域向游客讲解摩托艇操作方法。16时50分许,工作人员刘某某将一批游客送返浮排码头,随即以领航员身份带领4艘摩托艇(2艘自驾、2艘载人自驾)出海。刘某某带领摩托艇队抵达距海岸线大概800米海域后,按照俱乐部安排为游客拍照,先完成第一组游客李某某1(死者)的拍摄,随后为第二组游客拍照,拍摄期间其余游客在周边自行驾驶游玩。
17时05分许,李某某1驾驶摩托艇从拍照点位驶离,向外航行约100米后实施左转操作;袁某某1驾驶摩托艇从同一拍照点位直线向前航行。二人在驾驶过程中均未充分观察周边水域环境,对航行安全风险观察瞭望不足,双方均处于加速状态且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避让措施,随后两艘摩托艇发生碰撞。
17时06分许,领航员刘某某及现场其他摩托艇教练立即开展救援,将落水人员救上摩托艇并返航至三亚湾壹号浮排区域;上岸后,码头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伤者李某某1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17时18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并对李某某1实施抢救,经约30分钟抢救,李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李某某3被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凤凰岛西南侧海域距离三亚湾壹号浮桥码头海岸线大概800米处;现场情况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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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前拍照区域 |
事故摩托艇行驶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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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摩托艇相撞现场 |
事故救援现场 |
事故发生区域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死者:李某某1,男,系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3.伤者:李某某3,女,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3受伤,其于2026年2月12日19时42分以危重状态入院,实际住院17天,于2026年3月1日10时出院,损伤系撞击所致;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合并多处骨折、胸肺及颅脑损伤、开放性伤口及相关并发症,属多系统损伤。
4. 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九)天气情况
事发时的天气阴转雷阵雨,三亚市气象台2026年2月12日发布的《三亚市天气预报》显示:白天三亚多云,最高气温29℃, 最低气温19℃。风的方面,今天白天到夜间,本地有东南风1-3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2月12日17时05分许,事故发生后,三亚湾壹号浮桥码头相关人员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属地派出所接警出动处置,并按程序向天涯区联合指挥中心报备信息。天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天涯区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风派出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三亚海警局天涯工作站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整个事故信息上报过程,没有发生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7时06分许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第一时间前往事发海域现场查看情况。并迅速组织抢救落水人员,将受伤人员送至三亚湾壹号浮排码头处,浮桥码头上工作人员组织抢救。现场相关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明确告知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为后续救援争取时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7时18分许,120急救医护人员抵达现场,立即对伤者李某某1开展紧急抢救工作,抢救过程持续约30分钟后,李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李某某3被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牵头善后,与遇难者李某某1、受伤者李某某3家属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向遇难者家属支付赔偿款**0万元、向受伤人员家属支付赔偿款*0万元,均于2026年2月15日前由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代表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及袁某某1代为支付,付款后家属授权其追偿并放弃后续索赔权利;目前款项已全部付清,各方无异议,无纠纷及信访隐患,善后工作已妥善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急处置无影像资料佐证,无法判断处置情况;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者李某某1开展紧急抢救工作,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及要求。
天涯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天涯区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风派出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港海岸派出所、三亚海警局天涯工作站等部门及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均按照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前往事发现场,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事故调查取证及现场勘察等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李某某1、袁某某1两名摩托艇驾驶人员均为未成年人,未取得相应水上摩托艇驾驶资质,且未接受系统的海上航行安全操作培训;其中袁某某1驾驶者近视500度并伴有散光,视觉辨识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大航行瞭望风险。双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安全瞭望严重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预判对方航行动态,且均处于高速行驶状态;李某某1贸然实施左转操作,双方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减速、避让措施,操作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两艘摩托艇相撞,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泊位实际运营单位)
作为现场实际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自驾摩托艇;未落实驾驶人员资质审核、安全培训及风险告知义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救生人员,现场安全监护严重缺失,在岗教练在航行期间从事拍照活动,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现场运营管控薄弱;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机制不健全。
2. 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经营单位)
作为项目现场经营单位,对实际运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不严、以租代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完善,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未落实海域统一安全管控职责;日常安全管理台账缺失,对现场运营安全监管缺失。
3. 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前端票务引流及游客中转服务单位)
作为项目前端接待及中转单位,未严格核查游客身份证件,未核验驾乘人员驾驶资质,未能有效杜绝无证驾驶行为。同时安全告知、人员交接台账等管理流程落实不到位,风险前置管控存在漏洞。
4. 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域属地管理单位)
作为海域属地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事发点位安全检查,对合作方违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
5.监护人:李某某2、袁某某2
作为涉事未成年人监护人对海上驾乘摩托艇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预判该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发当场疏于履行现场监护看护职责,未能有效看管约束未成年人单独驾乘摩托艇的行为,现场监护不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依据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琼三公天涯(刑)堪〔2026〕0******1号2.12摩托艇相撞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依据三亚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非正常死亡尸体检验说明,编号:〔2026〕**7号,死因意见:李某某1符合生前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依据三亚海警局天涯工作站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李某某1于2026年2月12日,在三亚市三亚湾壹号商场沙滩外侧约600米附件海域驾驶摩托艇相撞,当日17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综合分析事发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人员证言,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的可能性。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三亚市天涯区“2·12”摩托艇碰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监护缺失,违规允许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艇,发包、出租及运营单位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本起事故系水上高危旅游经营活动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事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认定、安全管理隐患核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界定及处理意见拟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海南省摩托艇、海钓、沙滩车、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试行)》《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海南省专项管理规定及三亚市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事故成因、各单位违规行为、履职缺失及安全管理漏洞综合研判确定。为坚持过罚相当、宽严适度原则,精准区分各主体在事故链条中的过错性质、程度及作用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罚及处置建议:
(一)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作为泊位实际运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未开展安全培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违规允许无资质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艇,现场监护缺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现场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台账缺失,对进驻运营单位资质审核不严、以租代管,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海域属地管理单位及合作项目发包方,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常态化安全检查未闭环,对合作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违规经营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前端票务引流服务单位)
该经营主体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水上项目票务代售、客源招揽业务,属于法定生产经营范畴。经营期间未设置购票人员年龄、身份筛查审核流程,未向购票人员充分告知摩托艇项目高危属性、驾乘禁忌及未成年人禁驾相关规定,安全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未能从客源入口阻断不合规人员进入项目运营链条,履职存在疏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游客中转服务单位)
该公司从事线下游客接待、准入初审工作,作为本次涉事前端安全关口,未严格核验游客有效身份信息,安全风险告知履职不到位,游客交接台账管理不规范,履职疏漏为后续违规行为提供前置条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李某某1、袁某某1均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摩托艇驾驶资质擅自驾驶摩托艇,航行过程中观察瞭望不足、操作处置不当,直接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两人系未成年人,且李某某1在事故中死亡,建议由相关部门对袁某某1予以批评教育。
李某某2、袁某某2作为未成年监护人缺乏海上游乐项目相关安全常识,无法充分预判独自驾驶摩托艇存在的危险性,在现场未切实做好随行看护与行为管控,现场监护职责落实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监护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对监护人进行安全知识宣讲约谈,普及海上游玩各类项目安全风险,督促其在陪同未成年人外出游玩期间,切实做好现场看护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刘某某,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摩托艇教练、出海领航员,一线从业人员,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航行期间擅自从事拍照活动,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张某,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码头现场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制止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艇行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裴某某,海南艇汇玩海洋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亚天涯汇来摩托艇海上项目俱乐部合伙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游客身份核验、未成年人无证禁驾、安全风险告知等管控要求,对前端接待、票务初审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张某某,三亚鲸禧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翁某某,三亚市后元摩托艇运动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管控不力,以租代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唐某某,三亚湾缤纷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及海域项目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依据《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执行。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主体责任悬空,重效益轻安全问题突出
涉事运营、承租、发包单位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依法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重经营效益、轻安全生产,从源头上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二)现场管理失控,重大隐患失管失察
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安全监护缺失等突出隐患未及时制止和治理,现场运营秩序混乱、管控失效,直接导致事故风险失控蔓延。
(三) 教育培训缺失,从业人员违规作业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责任不落实。摩托艇教练员擅自脱离监护岗位从事无关活动,未履行安全监护职责,违规作业直接诱发事故。
(四)租赁发包权责不清,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海域发包、泊位出租、项目运营各方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职责划分不清,对合作单位安全条件审核不严,未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存在明显安全管理盲区和责任断层。
(五)统筹监管尚有欠缺,风险防控存在短板
水上摩托艇等高危旅游项目在运营准入、人员资质、动态监护、未成年人准入管控等方面统筹管理仍有提升空间,风险排查整治精准度有待加强,行业安全防控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督促各水上旅游经营、运营、发包、出租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齐安全管理及救生监护力量,保障安全投入,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到位。
(二)严管现场运营,整治突出安全隐患
强化码头及海上运营全流程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全程专人监护制度,严禁未成年人及无资质人员驾驶摩托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尽责,严厉打击无证驾驶、冒险作业等行为,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坚决杜绝带隐患运营。
(三)规范资质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演练
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一律不得上岗;全面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严禁无证上岗、无证驾驶;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实操履职能力。
(四)理顺协同机制,杜绝以包代管盲区
规范项目发包、海域及泊位出租行为,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实施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彻底堵塞以包代管、以租代管漏洞。
(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打击违法违规
行业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水上旅游项目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发包转租、隐患整改不力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倒逼企业全面整改。
(六)强化宣传引导,压实监护管理责任
广泛开展水上旅游安全宣传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选择正规合规经营项目;重点强化未成年人安全监护宣传,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严禁未成年人违规参与高危水上项目,筑牢社会安全防线。
天涯区三亚湾“2•12”摩托艇碰撞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