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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49号
钟明贵: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2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2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在三亚市新建社区居委会建港新城小区4栋2805室擅自将户型入户花园栏杆拆除,并砌筑墙体围合封闭(同时占用部分结构板空间围合封闭),加建及封闭入户花园面积为11.35平方米。占公用面积为23.29平方米。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予以处罚。因你(单位)截止目前未通过改建或者局部拆除达到与规划许可要求一致,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7日内拆除位于建港新城小区4栋2805室加建及占公用面积的建筑物(加建及封闭入户花园面积为11.35平方米。占公用面积为23.29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金鸡岭路碧海巷1号进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2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汪青、邢益明联系电话:089888911059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6年10月27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