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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贵州联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96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10-15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05-1号
  • 发布日期: 2026-10-1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贵州联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10-15 17:18:0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05-1号

贵州联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线上投标方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参与三亚环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三亚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一期)一标段(施工)》并提交了《投标文件》。2026年3月26日,经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效能系统分析,发现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P17页所附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实际为另一投标单位“四川越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本机关根据你(公司)《三亚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一期)一标段(施工)》投标文件显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胡逢春。胡逢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该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所列情形,依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上事实有: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2.《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问题线索的函》(三住建函(2026)1181号)、《招标公告及相关截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3.项目经理胡逢春身份证明及资质证书、委托书;4.《投标文件》相关页面截图;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6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将(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于你(公司),(该邮件已退回)2026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将(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并在海南特区报进行登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50号,“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违法”的裁量阶次,“项目招标控制价四百万以上,且不构成犯罪的”裁量因素,“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29,480,947.54元×0.007=206,366.63元(大写:贰拾万陆仟叁佰陆拾陆元陆角叁分);

2、对你(公司)项目的直接负责人项目经理胡逢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206,366.63元×0.05=10,318.33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壹拾捌元叁角叁分);

3、取消你(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联系人:高正伟、孙令干   联系电话:13697555226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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