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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01-1号
方丽芳:
本机关于2026年9月30日依法对你在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9号海润桃花岛7栋二单元402室涉嫌擅自占用公共走廊原规划防火门拆除并装为防盗门作为自家入户门使用的行为作出具了(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在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9号海润桃花岛7栋二单元402室涉嫌擅自占用公共走廊原规划防火门拆除并装为防盗门作为自家入户门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房屋登记卡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整改复查记录》、三消天涯函[2026]21号天涯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意见复函、三自然资监〔2026〕230号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意见复函、桃花岛7栋一单元402房房产分户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限期15 日拆除防盗门并将被占用面积约2.4平方米的公共区域恢复原状;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高正伟、孙令干 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1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