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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海南智迈投资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9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10-30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24-3号
  • 发布日期: 2026-10-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海南智迈投资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 2026-10-30 11:22:5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24-3号

海南智迈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57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57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内容是:本机关已于2026年10月1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3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新城路高尔夫二区1-117号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扩建共计三处,第一处为房屋一层后侧违建面积为95.51平方米,第二处为前院地上一层违建面积为15.12平方米,第三处为后院地上一层违建面积为25.42的平方米的义务,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催告字【2026】第57号)《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张启春、容碧联系电话: 17789757863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1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6年10月26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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