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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47号
周其茹: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56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56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于2023年在三亚市天涯区羊新社区高坡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一栋房屋,案涉房屋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第字46020419820231060),规划审批规模为:占地面积129.78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345.78平方米。经本机关委托海南新标高勘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测绘,实际建设情况如下:实测占地面积152.67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433.23方米,其中:(一)第一层规划审批建筑面积129.78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152.67平方米,超出规划审批建设面积22.89平方米;(二)第二层规划审批建筑面积129.78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150.54平方米,超出规划审批建设面积20.76平方米;(三)第三层规划审批建筑面积86.22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130.02平方米,超出规划审批建设面积43.8平方米。合计占地面积超规划审批22.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审批87.45平方米(详见《房屋超建测绘成果报告书》)。该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拆除:(一)拆除第一层超建的22.89平方米建筑物;(二)拆除第二层超建的20.76平方米建筑物;(三)拆除第三层超建的43.8平方米建筑物。合计拆除违法超建面积87.45平方米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陈旭智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 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交协加油站斜对面执法岗亭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