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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爱在天涯义工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97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10-30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63号
  • 发布日期: 2026-10-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爱在天涯义工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10-30 11:27:2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63号

三亚市爱在天涯义工社:

本机关于2026 年8月31日依法对你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金鸡岭路碧海巷 1 号进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陈敏、林鸿杰    联系电话: 0898-88911059  

联系地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6年7月28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张贴或刊登,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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