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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郑贤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9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9-21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26-2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郑贤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9-21 17:22:0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26-2号

郑贤辉: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汇林水苑三期C2-2栋(16栋)101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建设围墙护栏,长度约52米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物业公共区域道路建设长度约52米的围墙护栏,给予警告;(二)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指定的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邹巍联系电话:17789812737 

联系地址: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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