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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行政合规建议书
朱银芳: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39号)。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结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是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建议,如有需要可联系执法人员为你提供帮助,联系电话: 0898-8891105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