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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79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8-25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20号
  • 发布日期: 2026-08-2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8-25 17:17:2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20号

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不罚决字〔2026〕第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不罚决字〔2026〕第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于2025年4月与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亚太空科技馆项目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总造价18000000.00元,2023年11月取得施工许可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在复查过程中,你单位尚未开工、未开展任何施工作业,无工程量、无工程产值,无农民工进场务工记录,未产生任何用工行为,无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虽未办理农民工保证金,但因无危害后果,期间未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不罚决字〔2026〕第1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运硕、陆大钰联系电话:0898-88267900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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