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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龙献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7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8-25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18号
  • 发布日期: 2026-08-2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龙献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8-25 10:56:1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18号

龙献中:

本机关于2026 730 日依法对你作出三亚天涯综执强执决字〔2026〕第6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强执决字〔2026〕第6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是:因你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作出的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1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时间内履行拆除拆除位于天涯区槟榔村委会槟榔四组总建筑面积349.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11日向你发出三亚天涯综执强催字〔2026〕第1号催告书,催告你于2026年6月25日前履行上述义务,你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于2026年8月28日强制执行你位于天涯区槟榔村委会槟榔四组总建筑面积349.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167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强执决字〔2026〕第6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王飞船、徐志芳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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