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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王罡《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73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8-10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98-1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王罡《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8-10 17:01:4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98-1号

王罡:

    本机关于2026 年717日依法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28号,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28号,内容是: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一处玻璃房,根据海南新标高勘测绘图显示,该玻璃房为钢结构,一层,占地面积82.5平方米,建积82.5平方米。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你限期十五天内自行拆除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新联村委会富春山居商铺二段栋商铺楼顶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阳光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机关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和申辩的机会,以及对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进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

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2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沈银炳、林锋  联系电话:13389899555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1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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