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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刘国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7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8-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刘国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8-10 16:53:5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57-1号

刘国军:

本机关于2026 710 日依法对你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序号1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限期30天退还未取得用地审批非法占用合计623平方米的土地。二、责令你限期30天拆除未取得用地审批非法占用合计623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旱地、农村宅基地、其他园地上的建设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你未取得用地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处63500元罚款,大写陆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你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高正伟、徐志芳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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