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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6-075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6-06-26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4-3号
  • 发布日期: 2026-06-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6-26 15:38:1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4-3号

三亚铭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于2022年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经营酒店期间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序号3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7 日内支付罗才丽、陈绍钦、王绥妹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柒角肆分(¥82445.74);

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319号天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B栋一单元201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运硕、陆大钰联系电话:0898-88267200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区政府2号楼一楼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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