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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15-1号
三亚婚庆行业发展文化协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86号《行政处罚告书》, 因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6〕第86号《行政处罚告书》,内容是:根据三亚市天涯区民政局发来《关于移交社会组织违法线索的函》,2026年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205号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该注册地址未发现相关人员办公及经营迹象,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三亚婚庆行业发展文化协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林明奋、陈随义联系电话: 0898-88911071
联系地址: 三亚市金鸡岭路碧海巷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