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6〕第56号
三亚市天涯区童梦托儿所: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2025年存在授课行为,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招收学生授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参照《海南省教育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轻微违法”的裁量标准,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三亚市天涯区童梦托儿所停止办学;
2、责令三亚市天涯区童梦托儿所退还所收费用:32800元;
3、对三亚市天涯区童梦托儿所举办者陈蒂娜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金额为:32800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亚市天涯区童梦托儿所举办者陈蒂娜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明奋 联系电话:0898-88911071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