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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三亚市潜水企业联合会送达公告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88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2025-11-11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74-1号
  • 发布日期: 2025-11-1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关于三亚市潜水企业联合会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 2025-11-11 11:07:35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74-1号

三亚市潜水企业联合会:

本机关于2025 10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5〕第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5〕第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截止线索移交前,你(单位)未主动申请撤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7的规定,你(单位)自2020年至今(共5年)未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符合严重违法的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为撤销登记。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三亚市潜水企业联合会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5〕第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邹巍        联系电话17789812737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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