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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拆除告知书》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6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20号
  • 发布日期: 2025-08-1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拆除告知书》

更新时间: 2025-08-18 10:04:1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限期拆除告知书

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20号

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前往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景河大厦10楼楼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处存在一处在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的铁皮房,建筑物现状为:一层,简易结构,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该铁皮房为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设年限约2018年年间,该铁皮所在房屋(景河大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名称:王德芳,建筑面积:7145.99平方米,结构:钢筋混凝土,层数:十一层(地上十层、地下一层)”。

2025年1月2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三亚天涯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5-003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未拆除。

2025年3月18日,我分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我分局执法人员经函询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该铁皮房的相关情况,发现该房屋(景河大厦)出具的三亚市自规局(三规工审字〔2006〕173号)《关于解放路景河大厦外立面改造的工程审批意见》,与该局存档的内容不相符,无“3、楼顶盖间物业房”内容,建筑物未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通知书》、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自然资监〔2025〕280号)《关于协助核查解放路景河大厦楼顶物业房建设相关情况的复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勘验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图片说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铁皮房,建筑总面积约6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邹巍  联系电话:  17789812737    

联系地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5714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签收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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