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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69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5〕第174号
  • 发布日期: 2025-08-2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更新时间: 2025-08-27 09:42:35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亚天涯综执罚告字〔2025〕第174号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三检意20244号,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前往三亚市天涯区工业园路琥珀假日天地小区核查。经查,琥珀假日天地小区项目于2018年开工建设,2020年完工,项目发包人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为游绍祥,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劳务(瓦工)分包合同,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5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2张、2024年10月28日现场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A4602035400002020110075)1份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六章、工程质量类“序号320的裁量因素,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一般违法裁量阶次,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玖万叁仟叁佰伍拾贰元叁角贰分(¥: 9335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王飞船 联系电话:88911071

联系地址:三亚市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5822

备注:该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签收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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