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三亚天涯综执送告字〔2025〕第64号
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20号《限期拆除告知书》,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20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是:2025年1月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前往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景河大厦10楼楼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处存在一处在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的铁皮房,建筑物现状为:一层,简易结构,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该铁皮房为三亚亚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设年限约2018年年间,该铁皮房所在房屋(景河大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名称:王德芳,建筑面积:7145.99平方米,结构:钢筋混凝土,层数:十一层(地上十层、地下一层)”。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铁皮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铁皮房,建筑总面积约6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三亚天涯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20号《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邹巍 联系电话: 17789812737
联系地址: 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碧海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印章)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