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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杨美)
  • 索 引 号: 32404248-5/2025-0657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天综执(五队)撤罚决字[2020]第0216-1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杨美)

更新时间: 2025-05-09 09:28:00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送达公告

天综执(五队)撤罚决字[2020]第0216-1号

杨美:

本机关于 2025 4 16 日依法对你们作出 天综执(五队)撤罚决字[2020]第0216-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天综执(五队)撤罚决字[2020]第0216-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本机关对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行为作出天综执(五队)罚字[2020]第0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三亚市天涯区司法局《关于办理红塘湾中粮红塘悦海园区二期陈新等人17宗行政复议案的建议函》的内容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在认定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时,应当会同土地、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条件,本机关决定撤销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天综执(五队)撤罚决字[2020]第0216-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钟继辉、胡颖 联系电话: 0898-88911211

联系地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送达公告(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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